“大量的店铺都在销售,为什么只有我们的店被查封了?”哭着向我控诉的是K,她刚刚从看守所出来。K和丈夫在淘宝开了一家小店,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远在云南边陲小县的夫妻俩被带到上海。被拘留36天后,K取保候审。她的丈夫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接下来可能几个月的时间,他都得在看守所度过。K向我详细描述起他们做的生意。最开始K和丈夫在县城中学旁边开了一家文具店,也卖一些皮具,算是有稳定收入,勉强能照顾好两个小孩和常年生病的双亲。后来租约到期,房东临时收回了店面,K和丈夫一时之间没了任何收入。还好经亲戚指引,两人开始学着在淘宝上做生意,一样卖文具和皮具。因为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加上勤奋、学习能力强,K和丈夫很快稳住了阵脚。一段时间后,长期向K的夫妻店供货的皮具厂倒闭了,K和丈夫不得不去找其他的供货商。这时,淘宝上有人联系了他们,说自己生产大厂的皮具配件,因为大厂筛选严格,有些配件被大厂退货,是优质“尾货”,工厂低价处理,可以买进试着销售。K和丈夫就开始从这家工厂进购“尾货”,自己贴标,店铺的宣传页面上也贴上了大厂名牌的商标,在淘宝上销售。
他们还了解了大部分店铺存在刷单的情况,为了提高竞争力,他们也加入了刷单大军,一时间,这些皮具配件销售量增长了好几倍。经营没几个月,网警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他们的淘宝店销售冒牌皮具,现场还查获了未销售的大量皮具配件,K和丈夫被刑事拘留。
如K所说,他们销售这批皮具配件是经他人介绍,并且被告知是正品“尾货”,怎么变成了知假卖假?不仅仅是K,我代理的很多涉嫌销假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都有这个疑问。
《晏子春秋》中著名的伤槐一案,就体现了“不知者无罪”的悲悯之心。齐景公喜爱槐树,下令严格保护,不得侵犯。但有人不知此法,酒后在槐树旁呕吐,后被抓。宰相晏子劝谏齐景公说,此人并不知道有此等法令,是无辜的,“刑杀不辜谓之贼”,如此动用刑罚,是国之大忌。齐景公接受晏子的劝谏,释放了“罪犯”,并废除了伤槐之法。古罗马的古老法律谚语: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不知法不免责”的主张贯穿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原因主要是:知法守法是责任,不知法实则是没有履行公民义务。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的事由存在,人人都能以不知法来抗辩,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将难上加难,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实际上,伤槐案中体现的不知者无罪的精神,更多来自于道德层面的悲悯,另外,伤槐之法本身有悖常理,因为槐树没有实际上被严格保护的必要性,伤槐之法的设立取决于至高权力者的个人好恶,所以才被废止。现代刑法与伤槐之法亦有区别,刑法精神早已摒弃了人治的随意性,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作为人类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实施有极其必要的现实价值。一概因不知而免罪,将会对刑法实施造成巨大挑战,无限制地增加司法成本。
那么现代司法实践中,是否允许“不知者无罪”的情况出现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也许没有绝对的正义,但不妨碍法律工作者对绝对正义自始至终地追求。法律实施一直处在动态的平衡之中,朝着极致的公平正义进步。在国家治理要求不知法不免责的大前提下,现代刑法理论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也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
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在巡逻时发现四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打开后发现是一袋葡萄。警方盘查后得知,这47斤葡萄是从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来的。后警方找到林科院工作人员核实,这些葡萄是林科院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海淀警方根据林科院提供的资料,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盗窃罪是数额犯,按涉案价值定罪量刑。如直接以葡萄的科研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四名男子仅仅因为偷摘几十斤葡萄,就均将面临不低于三年的牢狱之灾。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海淀警方请来了多方学者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据了解,四名男子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学历都很低。专家一致认为:四名男子的知识构成决定了他们很难对葡萄的科研价值有足够正确的认知,以葡萄的科研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存在不妥。从事实的角度看,四名男子以为自己偷拿的就是日常生活中理解的葡萄,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是错误的,因此应当重新委托鉴定,以涉案葡萄的市场价值定罪处罚。K和丈夫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是否同样“情有可原”,因不知假货而销售,可以免责呢?其实不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故意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其所销售货物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是明知的。K和其丈夫以被告知进货的皮具配件是正品“尾货”,只是质量上和正品差距较小,主观上就认定自己销售的是正品而非假货,不知道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构成销假,这样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K和丈夫应该认识到的事实包括:1. 被大厂退回的货物,不应该再流入市场。
2. “尾货”只有产品没有商标,自行贴标以正品的名义销售,未经过品牌方的授权。
3. 最重要的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货物,再以正品的价格出售货物,获取的利益远远高出正常经营所得利益。
K和丈夫的行为客观上也确实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给品牌方造成了损失,律师选择作罪轻辩护。1. 经营时间短,危害性有限;
2. 主观恶性小,既是市场需求,也是个人生存需求;
3. 销售的假冒产品本身不具备其他危害性;
4. 销售期间大量刷单,应对实际销售金额进行筛选鉴定;
5. 积极退赔品牌方损失,获取品牌方的谅解。
最终,经历了一次退侦和一次重新鉴定,时隔8个月之久,K和丈夫再次在法庭上重逢,两人均被判处缓刑。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是国家基于社会治理需要的美好愿望。但刑法的颁布和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制定日益精细、修缮日益频繁,要求全民对法条一一熟知,实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将长期伴随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如何更好的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如何在司法活动中保证法律被正确实施?如何兼顾刑法惩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
愿景
打造最幸福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使命
通过幸福文化驱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价值观
彼此自由 互相成就 一起变老
编辑 & 排版:麻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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